條文內容

名  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1-2 條
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
其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於執行職務及業務時遵守本法規定,
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
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
議;其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