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28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8、11、15、16、19、20、41、45、53、54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154280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803500010 號、國家
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 1080080004A 號會銜公告第 53 條、第 55 條所
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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