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20-1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
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管理機制、應採取之措施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