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
、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
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該聲明
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
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
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
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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