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53-1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於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公告範圍內之非公務機關,對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
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但行政處分係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之獨立
機關所為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本法所為之行
政處分不服,於修正施行後提起訴願者,應向主管機關為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之
訴願事件,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