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54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
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
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前項之告知,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
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
未依前二項規定告知而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