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英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 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 、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 已採取之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