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5035021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9~15、17、1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803500010 號、國家
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 1080080004A 號會銜公告第 33 條所列屬「法務
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 1122002
856 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 1120400005 號會銜
公告第 33 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三年一
月一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