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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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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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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相關函釋:
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2817 號
(87)台財證(一)字第 0353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