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57 條
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事項,有擔保、轉換或可認購股份者
,載明擔保、轉換或可認購字樣,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
法得擔任債券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有擔保之公司債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應於公司債正面列示保證人名稱,
並由其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