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事項,有擔保、轉換或可認購股份者 ,載明擔保、轉換或可認購字樣,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 法得擔任債券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有擔保之公司債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應於公司債正面列示保證人名稱, 並由其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