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Loaning of Funds and Making of Endorsements/Guarantee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第 26-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第十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
二十條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