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第 15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
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
項詳予登載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
第 16 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 18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
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
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第 20 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
,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