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 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本準則應揭露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