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並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推薦證券商辦
理初次上櫃前之公開銷售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
之字體註明「本公開說明書,適用於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並計劃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之公開銷售」等字句
。
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
一),應增列敘明擬增資發行股數及增資用途,並應準用記載事項準
則第二十四條第一、八、十款之規定,加強本次現金增資計畫之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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