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Trad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TPEx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第 16 條
風險事項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之規定),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發行人於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內,符合會計師受託查
    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
    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各款重要子公司標準之一者,或推薦證
    券商認為對發行人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者,應增列其風險事項說明。
二、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或第一上櫃者,應增列敘明外國發行人
    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相關法令、外
    匯管制及租稅,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
    事項,並說明所採行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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