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英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股東應有分享公司盈餘之權利。為確保股東之投資權益,股東會得依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 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股東會執行前揭查核時,得選任檢查 人為之。 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 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證券商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前二項檢查人之查核 作業應充分配合,不得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