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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18 條
對證券商具控制能力之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
    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證券商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於參
    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並
    能善盡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三、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四、不得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五、不得以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經營。
六、對於因其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需之專
    業資格,不宜任意改派。
具控制能力股東如欲與證券商溝通聯繫,應透過前項第六款之代表人為之
,並重視下列原則:
一、必要時代表人得邀請公司經理人員陪同,並由證券商就溝通情形作成
    紀錄。
二、對證券商董事會議案或經營決策之建議,限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
    提出,以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
三、如於溝通聯繫過程知悉對證券商有重大影響之消息,於消息公開前負
    保密義務,並確實遵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有關內線交易
    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