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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37-2 條
證券商董事會應就經理人選任確實審核,督導其適任性與資格條件之維持
,並就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等重大議題,按「計劃、執行、檢
查與行動」管理循環,建立下列問責制度:
一、指定專責部門負責協調聯繫相關部門,並統籌辦理各項業務:
(一)針對前揭重大議題之內部管理規範,明確增列各部門專屬業務範疇
      。
(二)就各項跨部門業務,應指定主要負責與協助辦理部門,並宜至少每
      年檢討一次任務分工。
二、確保權責劃分與分層負責,責成高階經營管理階層督導各業務部門:
(一)完備分層負責架構,就前款各專責部門內部業務授權核決層級,訂
      定具體明細規範。
(二)指派副總經理以上高階管理層,直接督導前揭部門主管確實執行日
      常業務。
(三)由專人彙總各相關部門執行績效,並負責按季於「證券期貨業 ESG
      執行資訊控管系統」,輸入所需資訊暨上傳證明文件。
三、定期評估整體執行成效,據以列入相關業務部門與人員之績效考核:
(一)前款每季執行績效,應於輸入暨上傳前,經由總經理核定。如已設
      置專屬之功能性委員會,亦應先由其確認內容之正確性。
(二)負責督導各專責部門主管之高階管理層,應就未達成預定目標部分
      ,對董事會說明原因,並提出預定完成時間、預計因應措施等具體
      規劃與佐證。
(三)董事會應每年檢討職司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等部門之績
      效,並按分層與業務劃分屬性,對各該管負責人員予以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