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一、依規應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三、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四、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十六條及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五、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
事項。
六、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八、委請會計師對關係人交易是否符合一般商業條件及是否不損害本公司
及其少數股東的利益所出具之意見。
前項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若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尚應洽請會計師就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且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實際交易價格較評估交易成本之
結果為高,且無法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
合理意見時,董事會應充分評估是否損及公司及股東之權益,必要時應拒
絕該項交易,監察人亦應執行其監察權,必要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
為。
如董事會通過且監察人承認前項交易時,本公司除應將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本間之差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外,尚須將上
開交易之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
書。
關係人交易有下列情事,經董事會通過後,仍應將第一項各款資料提股東
會決議通過,且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一、本公司或本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且交易金
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或內部作業程序規定,交易金額、條件對公司
營運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本公司與關係人有第一項交易者,應於年度結束後將實際交易情形(含實
際交易金額、交易條件及第一項各款資料等)提最近期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本條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則」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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