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第 28-1 條
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採實物交割,交易相對
人應符合給付標的相關法令所定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前項有關交易相對人應符合給付標的相關法令所定投資人之資格條件,應
由證券商盡合理調查之責任,向交易相對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
定期辦理覆審,檢視交易相對人續符合相關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