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資訊公開: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應依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規定將私募
有價證券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
(1)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之事項
。
(2)訂定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者或特別股、轉
換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
證之發行價格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者,應併揭露獨立專家對私
募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
(3)應募人以非現金方式出資者,應併揭露獨立專家對抵充數額之
合理性意見。
(4)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應併揭露應募人之名單、選
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
註明法人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
其持股比例,暨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
之關係。
(5)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應併揭露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6)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併揭露獨立董事之意見。
(7)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併揭
露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2.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
(1)私募金額、私募資金用途、運用進度與預計達成效益、當次及
預計累計私募數額達實收資本額比例、應募人選擇方式、股東
會決議私募價格訂定依據、私募之參考價格及實際私募價格、
轉換或認股價格。
(2)屬交換公司債者,所訂之交換價格低於交換標的股票普通股參
考價格之八成,亦應洽專家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表示意見,
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差異合理性及專家意見。
(3)實際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每股價格、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
或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
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者,應揭露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
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未來是
否可能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等)。
3.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應於股款或
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公開私募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應依本法第四
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規定將私募有價證券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附表):
1.私募有價證券之種類、股東會決議日期、私募金額、私募單位價
格、價格訂定之依據、本次私募總股數、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
期、交付日期、到期日期、辦理私募之理由、私募對象、應募人
持股比重、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應募人預計取得董事或監察人
席次。應募人屬法人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
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暨該法人之股東持股
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
2.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者,應併公開單一認股權人認股數量、
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股數量、履約方式及權利存續期
間。
3.私募海外有價證券案件者,應併公開有價證券種類、發行幣別及
掛牌地點。
(三)公開發行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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