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Public Companies Conducting Private Placement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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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定價日:董事會決議訂定私募普通公司債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價格、轉換或認股價格之日;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股東會
      決議後,始得由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之訂價依據進行訂價。
(二)參考價格:
      1.上市或上櫃公司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興櫃股票公司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
          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
          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
          股淨值。
      3.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4.交換公司債:
     (1)交換標的股票屬上市(櫃)者,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交換標的股票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及定價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兩者計算價格較高者
          定之。
     (2)交換標的股票屬興櫃者,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交換標的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
          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及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計算價格較
          高者定之。
     (3)交換標的股票屬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應於董事會決議日前洽請專家就交換標的股票普通股之每股價
          格表示意見。
(三)理論價格:指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
      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
      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
      發行條件中剔除。
(四)策略性投資人:指為提高被投資公司之獲利,藉本身經驗、技術、
      知識、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
      發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協助被投資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
      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
(五)關係人: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六)內部人: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
      分之十之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七)獨立專家:指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且不得與公開發行公司
      或應募人為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