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英
Directions for Public Companies Conducting Private Placements of Securities
七、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及嗣後所配發、轉換或認購之有價 證券,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先取具證交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市或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始得向本會申報補辦公 開發行。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及嗣後所配發、轉換或 認購之有價證券,應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並免依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