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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Public Companies Conducting Private Placement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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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本注意事項,本會除依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
    九條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處以罰鍰外,並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退回申報案件;違法
    情節重大者,另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