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Regulations to Encourage the Reporting of Cases of Illegal Use of Proxies for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
第 8 條
檢舉人檢舉違法案件,應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為
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 (或住居所) ;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負
    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三、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主管機關作成紀錄,並通知檢舉人補具前項書
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