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
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
息之一: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之事項。
二、公司辦理重大之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減資、合併
、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直接或間接進行之投資計畫
,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三、公司辦理重整、破產、解散、或申請股票終止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終止買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四、公司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致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者,
或公司獨立董事均解任者。
五、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
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
可者。
六、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重整
或其他重大類似情事;公司背書或保證之主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
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七、公司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八、公司與主要客戶或供應商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往來者。
九、公司財務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者。
(二)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疏漏,有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
正且重編者。
(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
者。但依法律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第一季、第三季及半年度財
務報告若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報表計算等情事,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
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四)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
十、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
測數有重大差異者。
十一、公司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與去年同期相較有重大變動,或與前期相
較有重大變動且非受季節性因素影響所致者。
十二、公司有下列會計事項,不影響當期損益,致當期淨值產生重大變動
者:
(一)辦理資產重估。
(二)金融商品期末評價。
(三)外幣換算調整。
(四)金融商品採避險會計處理。
(五)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
十三、為償還公司債之資金籌措計畫無法達成者。
十四、公司辦理買回本公司股份者。
十五、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者。
十六、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者。
十七、公司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發生依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及其證券交易市
場規章之規定應即時公告或申報之重大情事者。
十八、其他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
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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