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rrowing or Lending Money in Connection with Securities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第 12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所取得之擔保品,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
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