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56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 8、9、11、12、13、14、15、16 條 (104.09.15)
  • 證券交易法 第 45、66 條 (110.01.27)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5、13 條 (110.05.06)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3607 號
  • 要  旨:
    依證券交易法第 4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令釋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之款
    項借貸業務及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得辦理不限用
    途之款項借貸業務。
    二、證券商申請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但不
    符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條件,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
    得不受其限制: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
    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二)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
    處分。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
    務處分,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為停業之處分。
    (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七)最近一年未曾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章則為處以
    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置。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三、證券商申請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
    件,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原則(明確定位目標客群及訂定合理定
    價策略)、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二)內部控制制度。
    (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
    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六)出具聲明經營業務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四、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擔保品範圍以下列為限:
    1.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
    2.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中央政府債券。
    4.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5.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
    6.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二)款項借貸期限、借貸比率、擔保維持率、擔保品處分、客戶授信額
    度、擔保品管理及運用等,準用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
    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但以應收在途
    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其借貸期限以二個營業日為限。
    (三)對客戶款項借貸總金額,加計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總金額及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
    並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四)證券商經本會核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後,自有資本適足比
    率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業務,俟連
    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恢復;其已獲准辦理而
    尚未辦理者,亦同。
    五、前點第一款第五目所稱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係指客戶成交買進、賣
    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收價金。
    六、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載明
    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申請及償還、擔保之方式、擔保品融通計算
    標準、擔保維持率之計算、補繳擔保品之種類、融通計算標準及期限
    、擔保品處分及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報經本會核定。證
    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依前揭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七、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四○
    ○五三六○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247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1  月 18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4005360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