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5 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
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
招攬或從事業務。
證券商為廣告之製作及傳播,不得有誇大或偏頗之情事。
前項證券商廣告之製作及傳播,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函報本
會備查。
第 13 條
證券商除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六倍;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
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前項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