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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1-1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認股借貸應於股款繳納截止日次一營業日
向證券交易所申報認股借貸明細之相關融通資料。
發行人於新股認購繳款截止日後,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或經主管機關撤銷
或廢止時,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者應於發行人公告日次二營業日前通知證
券交易所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