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認股借貸應於股款繳納截止日次一營業日 向證券交易所申報認股借貸明細之相關融通資料。 發行人於新股認購繳款截止日後,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或經主管機關撤銷 或廢止時,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者應於發行人公告日次二營業日前通知證 券交易所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