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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7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受理以下列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作為
擔保品:
一、設質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
二、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三、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股票。
四、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
    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證券
商不得予以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