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10 條
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標的及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之交付及返還,應依經
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採轉讓登記方式辦理,並製發收付清單及給
付結算憑單交由客戶簽章。但分割公債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方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