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12 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由證券商與客戶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
,並以百分之零點零一為升降單位,自行議定成交費率。
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並載明於契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