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11 條
客戶向證券商辦理出借、借入或返還中央登錄公債,應填具註有「出借」
、「借券」或「還券」字樣之申請書,證券借貸交易完成後,證券商應填
製註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書,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客戶姓名
或名稱、帳號、成交日期、成交序號、申請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標的公
債名稱、借貸數量、成交費率、借券費用、擔保品種類及數量等事項。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
二之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