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13 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設立借貸專戶,其出借之券源以下列
為限:
一、自有中央登錄公債。
二、自本中心借券系統借入者。
三、因附賣回交易所取得者。
四、自客戶借入者。
五、自其他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