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證券商應於次一營業日,處
分各該筆借貸交易之擔保品,並依契約規定另為必要之處理:
一、已屆期或經雙方約定提前還券時,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返還中央登錄公
債。
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權益補償。
三、未於規定期間補足擔保品差額或更換合格擔保品。
四、未依約定給付相關費用。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處分該筆擔保品後,經結算尚不足抵償債務者,得於債
務清償範圍內,代為了結其餘各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並就所得之款
項予以抵充,有剩餘者,應返還客戶,尚不足部分,應通知客戶限期補足
差額。
證券商向客戶借入中央登錄公債,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情事
之一,或未依第十四條第四項繳存足額履約保證金者,應暫停辦理中央登
錄公債借貸業務之新增借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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