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23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依本項業務之操作辦法規
定為之。
前項操作辦法應包括證券商開辦與停止辦理之作業程序、與利害關係人交
易之額度比例限制與資訊揭露、證券商承作額度之申報、保管與運用款項
來源之撥轉方式、款項運用應遵循事項、運用損益之分配、款項收付與運
用等相關帳戶管理及資料之傳送、客戶領回資金之申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主管
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