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依本項業務之操作辦法規 定為之。 前項操作辦法應包括證券商開辦與停止辦理之作業程序、與利害關係人交 易之額度比例限制與資訊揭露、證券商承作額度之申報、保管與運用款項 來源之撥轉方式、款項運用應遵循事項、運用損益之分配、款項收付與運 用等相關帳戶管理及資料之傳送、客戶領回資金之申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主管 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