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18 條
證券商之受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逕行通知證券
商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