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與高資產客戶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
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之商品條件,且證券商除屬
兼營證券自營業務之外匯指定銀行與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另依銀行辦理
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申辦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檢具申請書件經本中心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自有資本適足率:申請前半年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率逾百分之二百。
二、財務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且財務狀況符
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
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規定者。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商股份百分之百之控制公司出具無條件且不可
撤銷之保證以擔保其債務者。
三、法令遵循
(一)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處分,或期貨交易法
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
(二)最近六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處分,或期貨交易法
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分。
(三)最近一年未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
(四)最近二年未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不符前項第三款之條件者,如已改善並提出具體證明,得不受該款之限制
。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第一項業務後,自有資本適足率連續二個月未
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應停止辦理該項業務,俟自有資本適足率連續三個月
符合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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