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7 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得為買賣斷或附條件交易。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外國債券時,其交易對象以專業投資人為限。但承
作附條件交易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與非專業投資人承作外國債券附條件交易,其標的債券信用評等應
符合附件一之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得為結構型債券、具股權性質之債券、次順位債券、不動產抵押貸
    款債券或抵押債務債券。
二、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含零息)或正浮動方式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