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9 條
證券商從事外國債券附條件交易者,其交易餘額應併入其營業處所為債券
附條件交易餘額計算。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餘額(按即期匯率換算為新台
幣之金額)各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六倍,其中以政府債券以外之債券
為標的之交易餘額,合計各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四倍,且外國債券之附買回
及附賣回交易餘額各不得超過證券商之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