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證券商保管及運用款項之總
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百分之二百。因保管所生之利息及運用所生之損
益,不計入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總金額。
證券商應於每營業日計算下列資料,並於次一營業日前傳送至證券交易所
:
一、前項保管及運用款項總金額。
二、第二十七條所定附買回交易之交易相對人信用評等等級資料及第二十
八條所定同一交易相對人之附買回交易合計未到期餘額、交易相對人
淨值資料。
三、第三十六條所定投資於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該受益
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四、第三十六條所定投資於任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占已運用款項總金額之比例。
五、第三十六條所定投資於債券型基金之類貨幣市場基金總金額占已運用
款項總金額之比例。
六、第四十條所定證券商投資於買賣斷運用標的之合計金額占已運用款項
總金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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