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數計算方法
(一)指數計算頻率:
1.「價格指數」於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間內,每隔
五秒以成分股最新成交價格計算及公布即時指數一次,並於每日
收盤後計算一次收盤指數。
2.「報酬指數」考量現金股利因素後加以調整,用以反映包含現金
股利之報酬,該指數於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間內
,每隔五秒以成分股最新成交價格計算及公布即時指數一次,並
於每日收盤後計算一次收盤指數。
(二)本公司所編製之加權指數,其計算公式為:
指數=總發行市值÷ 當日基值×100
(三)總發行市值為各成分股成交價格乘以當日發行股數所得市值之總和
,若當日無成交價格時,得以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計算。但新上市公
司股票納入指數計算,得以當日上市股數為準。
(四)上市股票於停止買賣期間保留為成分股者,以停止買賣前一交易日
收盤價格和原發行股數所得市值作為保留市值持續納入指數計算;
若該上市股票於停止買賣日除息時,則以停止買賣前一交易日收盤
價格減除每股現金股利為價格和原發行股數所得市值作為保留市值
持續納入指數計算。
(五)指數係以中華民國 55 年年平均為基期,基期指數設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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