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二、發行人得自行擔任或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為其所發行之權證提供流 動量,每一檔權證僅能委任一家流動量提供者。發行人每次發行權證 得委任不同之流動量提供者。 前項委任應以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