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6
六、流動量提供者須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至收盤期間,以
    「回應報價要求」或「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之責任,作業規範如
    下:
(一)回應報價要求:
      1.流動量提供者應於接獲投資人詢價後五分鐘內回應報價,而此報
        價至少維持一分鐘。
      2.權證每筆買進報價不得低於一百交易單位或總金額應達新臺幣(
        以下同)壹拾萬元以上。但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得不受其限制
        ,惟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
     (1)現股流動性不足時。
     (2)標的證券為處置股票時。
     (3)開盤後五分鐘至十五分鐘及收盤前五分鐘。
      3.權證每筆賣出報價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
      4.流動量提供者應對投資人要求報價之電話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
        一年。
(二)主動報價:
      1.流動量提供者申報之價格應包含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且有效期
        別不得為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2.流動量提供者應主動每隔五分鐘至少報價一次,而此報價應至少
        維持三十秒,但因標的委託價量變動而更新報價者,則不受應維
        持三十秒之限制。
      3.流動量提供者應訂定最高申報買進價格與最低申報賣出價格間最
        大為十個升降單位。
      4.權證每筆買進報價不得低於一百交易單位或總金額應達壹拾萬元
        以上。但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得不受其限制,惟不得低於十交
        易單位:
     (1)現股流動性不足時。
     (2)標的證券為處置股票時。
     (3)開盤後五分鐘至十五分鐘及收盤前五分鐘。
      5.權證每筆賣出報價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