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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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流動量提供者於下列時機得不提供報價:
(一)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內。
(二)權證之標的暫停交易。
(三)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內之權證數量無法滿足每筆報價最低賣出單位
      時,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四)權證距到期日十五個交易日以內,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五)發行人自行訂定之其他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