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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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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修正條文
歷史沿革
第 2 條
申請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以依照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並應 於自救計畫中載明於紓困期間,不得有赴海外投資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