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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委任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Securities Firms Engaging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to Operate Securities Introducing Broker Busines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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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戶及帳戶管理
(一)證券商開戶人員於接獲證券交易輔助人傳送之證券投資人開戶文件
      後,需逐項審核,經審核無誤後,將該筆資料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電腦,始完成開戶手續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開戶事宜,應依主管機關及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訂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
      辦理。
(二)證券商對於證券交易輔助人開立之證券投資人帳戶資料,除應依法
      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三)證券商內部稽核應每週對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開立之證券投資人帳
      戶資料查核,並針對其缺失輔導,輔導內容以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確
      實遵守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