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迴避)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
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
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
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
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
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
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
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
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
司以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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