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託機構申請發行「存託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除發函注意改
善外,得通知存託機構限期處分「存託憑證」專戶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入所
表彰之有價證券:
一、存託機構委託保管機構向集保公司申請將股東持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
撥轉至「存託憑證」專戶之帳戶與數額,與許可申請書記載不符。
二、存託機構委託保管機構由「存託憑證」專戶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入所表
彰之有價證券之數額,逾許可申請書記載之數額。
三、存託機構未於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內或向主管機關辦理展
延之期限內,依前條規定辦理首次發行者。
存託機構辦理發行「存託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受理其
申請發行許可三個月:
一、委託保管機構向集保公司申請撥轉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入所表彰之有
價證券至「存託憑證」專戶,而未向本公司申請許可者。
二、違反前項規定達二次(含)以上者。
三、違反第七條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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